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0]156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管理要求, 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现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许可范围
(一)泵阀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泵体、泵盖、阀体、阀盖;容器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封头、筒体、接管(包括接管嘴、管座、安全端)、管板;支承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主设备(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泵、主管道)支承。
?。ǘ┑绱欧У男砜煞段ひ展艿烙煤思兜绱欧?,阀门执行机构用电磁阀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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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用于电缆对接的核级电缆连接件,其设计、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设计、制造许可证。
?。ㄎ澹┟裼煤税踩瞪璞钢圃煨砜芍こ种さノ簧ɡ肌⒍图肮芗炔考糜诒镜ノ恍砜煞段诘暮思渡璞钢圃?且上述部件未列入本单位许可证外购项目的,不须再取相应法兰、锻件及管件等的制造许可证。
二、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
?。ㄒ唬┟裼煤税踩瞪璞干杓?、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二)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述(一)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ㄈ┟裼煤税踩璞赴沧靶砜芍と≈ど昵氲ノ唤迥昴诒匦刖哂泻松枋┏9娴喊沧耙导ǎ有袄┲ど昵氲ノ槐匦刖哂性种し段诎沧耙导?,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四)核电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核电厂主变压器的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电厂主变压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三、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模拟件制作要求
?。ㄒ唬┍谩⒎?、风机等能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须完成模拟件的设计鉴定试验和出厂性能试验。
(二)根据国核安函〔2008〕89号文的要求,对于近五年内有良好供货业绩,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且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可不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四、关于境外注册登记申请单位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ㄒ唬┓参夜衬诿裼煤松枋┙忻裼煤税踩璞干杓?、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包括其相应活动的分包方,均应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要求。
?。ǘ┚惩庾⒉岬羌巧昵氲ノ挥哂薪迥昴谙嘤思渡璞腹┗跻导?,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条例 要求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げ亢擞敕浒踩行模翟汉松璞赴踩肟煽啃灾行?,苏州核安全中心,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